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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委托的法律区别

发布时间:2020-09-07

银行、信托、委托都属于金融机构的合法业务。佛山人人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示信托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委托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

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并负责到期收回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银行,系指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其风险由人承担,并由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利率不同。

1、委托利率上限应当参照民间借贷规制确定,最高可达24%年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委托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亦明确,委托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仅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

由此可见,委托已经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在该法律关系中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应履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等职责,此与金融借款合同具有类似之处。但另一方面,委托与民间借贷亦有相通之处。

首先,金融机构虽系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事宜,有关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确定仍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

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亦是委托人而非人享有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

再次,与金融机构自营中的资金系通过法定方式渠道筹集不同,委托直接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与出借人以自有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别无二致。

由此可见,委托在不同的方面分别体现出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相关问题是更具有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委托的利率上限作出限制,鉴于委托系由委托人而非作为人的金融机构确定借款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并实际收取利息,同时考虑到委托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2、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利率予以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国联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信托公司,属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所涉系金融借款而非民间借贷,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利率予以限制,国联公司与中技公司约定的信托利率水平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银行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二、逾期偿还的,原告不同。

1、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原告为信托公司或受让信托债权的其他主体。

2、银行的原告为银行或者受让不良债权的其他主体。

3、委托

(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裁判文书认为:在履行委托贷

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而发生纠纷的,委托人既可以自行起诉,也可要求受托人银行提起诉讼。

(2018)最高法民终673号裁判文书认为: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虽然登记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但因该抵押法律关系是为案涉设定,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银行的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抵押人主张以银行名义设立的抵押权。

三、逾期是否上征信?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信托公司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对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2、银行逾期上征信;

3、2018年《商业银行委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及时、完整地在征信系统登记委托相关信息。

综上,信托的灵活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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